占用農村的宅基地是不是征耕地占用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批復》(蘇地稅函[2011]240號)對于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對于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實際使用人即最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已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企業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2、《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1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9款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行為的,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未占用耕地的,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哪種情況免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第九條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
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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