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所以,企業銷售的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將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小規模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二、一般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一般納稅人處置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1、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處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購買的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可按4%減半征收。
2、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處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購買的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規定,可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在2013年8月1日及以后處置2013 年8月1
日及以后購買的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按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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