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
企業吸收合并:是企業合并的一種形式,即企業兼并,合并方接納一個或一個以上企業加入本公司,被合并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資格,合并方存續。
一.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
三.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免征契稅。

企業合并按合并方式劃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控股合并,是指企業通過收購其他企業的股份或相互交換股票取得對方股份,達到對其他企業進行控制的一種合并形式。
關于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以上是小編的解答。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剛好涉及到這方面的業務,也許這篇文章可以給你提供些建議。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聯系我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