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填制要求包括哪些:
①審核無誤:對原始憑證審核無誤的基礎上填制記賬憑證。
②書寫正確:文字摘要要簡練,數量、單價、金額計算要正確;各種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憑證如果已有預先編號的,在寫錯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不得銷毀;書寫要符合規定。
③分類正確: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區別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正確應用會計科目,在此基礎上,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
④連續編號。記賬憑證應當連續編號。這有利于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后順序,便于記賬憑證與跨級賬簿之間的核對,確保記賬憑證的完整。
原始憑證的要求:
①記錄真實:原始憑證的填制,要由填制人或經辦人根據經濟業務的實際執行和完成情況填寫,不得偽造、變造。
②書寫正確:文字摘要要簡練,數量、單價、金額計算要正確;各種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憑證如果已有預先編號的,在寫錯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不得銷毀;書寫要符合規定。大小寫要按規定使用藍黑、碳素墨水,字跡要工整、清晰;各種原始憑證不能隨意涂改。應按正確方法更正。
③內容完整:原始憑證填制的內容必須完整、齊全。憑證的填制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金額都必須認真填寫,不得遺漏。經辦人員及有關單位、人員要簽名蓋章,做到手續完備。
④編制及時: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及時填寫,并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加以審核并據以編制記賬憑證。

⑤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⑥格式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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