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的稅務處理
答:1、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商業預付卡未實際消費時,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所得稅方面也不確認收入。但是如果超市在發售卡收款時就開具發票的,對已開具發票的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
如果售購物卡時沒有開具發票應當視為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在貨物發出時開始計征增值稅;如果開具發票則應在發票開具的當天開始計征增值稅。當然,也要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的有關文件規定:如大連市、四川省持卡規定實際消費時計征增值稅;北京市、浙江省、河北省、福建省規定收取款項時計征增值稅。

購買預付卡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企業購卡后未使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購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時相應結轉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比如,用卡購買貨物或服務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和購物清單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用于職工福利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職工領卡簽名記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據等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用于業務招待的,憑購卡發票復印件、其他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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