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工程施工等需要,在一時間內內臨時占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相關規定,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進行征稅。那么,臨時占用耕地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1987)財農字第316號規定:四、臨時占用耕地征稅問題,應視占用時間長短區別對待。單位或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最新耕地占用稅法的政策優惠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根據耕地占用稅法,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如下:
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已經廢止。因此我們在政策執行時要注意:新業務按照新政策執行,老業務按照舊的政策執行。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