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貸款貼息賬務處理?
答:
財政貼息要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1.如果屬于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則應按照《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5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2。至于是否涉稅,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如果不屬于基本建設中央財政貼息,應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1.存在借款利息資本化的情況。
首先:如果在建期間的貸款利息已經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則收到的財政貼息應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工程轉資后,按照與折舊相同的進度進行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發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財政貼息。則: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不在借款利息資本化的情況。
如果不存在資本化利息,則收到財政貼息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3.如文件無特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銷售返利指的是什么?
答:
一般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大部分屬財政性資金,一般應對其進行單獨核算,業務相對單純,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現賬務處理混亂現象。通用的建設帳務處理一般如下做法
一、收到財政等基建撥款時(“基建撥款”科目應根據核算需要設置“以前年度撥款、
本年預算撥款、本年基建基金撥款、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明細科目)
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等明細科目
二、用撥款購買設備時
借:設備投資 。貸:銀行存款
三、向施工企業預付工程款時
借:預付工程款—工程項目—施工單位 。貸:銀行存款
四、向施工企業預付備料款或自行購買材料時
借:預付備料款—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預付備料款時)
貸:銀行存款
五、向施工企業結算支付工程款時
借: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貸:應付工程款
預付工程款
銀行存款
六、發生除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和設備投資以外的并能單獨形成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種
其他投資時(如購置房屋和辦公家具等)
借:其他投資
貸:銀行存款
七、發生江河清障、城市綠化、項目報廢等特殊支出時
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銀行存款
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應在下年初報經批準后沖銷有關資金來源
借: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
貸:待核銷基建支出
八、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和監理費等待攤投資時
借:待攤投資—明細項目
貸:銀行存款
待攤投資有直接分攤和間接分攤,間接分攤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實際比例法兩種。應在竣工驗收和辦理結算手續后,結轉交付使用資產的實際成本,一并結轉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待攤投資
九、建設項目自用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時
借:待攤投資
貸:固定資產
十、資金來源方的各種本年撥款項目,在年度決算批復后,下年初建立新賬時,即轉入“以前年度撥款”項目
借: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等明細科目
貸: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
十一、交付使用資產項目的年末數,在年度財務決算批復后,第二年年初與相應的資金來源對沖
借: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
貸:交付使用資產
同時,在單位經費賬上記錄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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