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返利增值稅如何處理
連鎖超市和供應商簽定供貨合同銷售供應商的產品,供應商根據連鎖超市的采購金額定期按采購金額的2.5%進行返還銷售費用。對于這種經營模式,在稅務上該如何處理呢?其實該問題的本質是一個平銷返利的稅務問題問題。
平銷返利是指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平銷返利增值稅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
平銷返利的增值稅處理案例
案例:紅果公司為某商場的商品供應商,每月月末,按商場銷售本公司商品金額的5%進行平銷返利。2016年11月,商場共銷售紅果公司商品金額234萬元,按約定收到返利11.7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場收取的返還收入,應按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平銷返利活動中,商場從供應商手里收取上述返還資金,其實并不是銷售收入,而是對進銷差價損失的補償,也可以理解為對購進成本價的讓步,自然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上可見,對于商場向供應商收取的返還資金,商場不出具發票,而應由供應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
1.商場。
2016年11月末,商場應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務成本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
同時,商場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第21行“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欄作進項稅額轉出申報。
2.供應商。
2016年11月30日,經計算應返利11.7萬元,供應商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憑此紅字發票進行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供應商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上并不專門體現紅字專用發票銷售額,而是作為對銷售收入的抵減額合并申報。
平銷返利增值稅如何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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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