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地產成本能加計扣除嗎
答:1、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一條,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青島市地方稅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00號,失效),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發即轉讓的,其扣除項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契稅;
(2)、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稅金,包括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2、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二條,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
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青島市地方稅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00號,失效),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了實質性的土地整理、開發,但未建造房屋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其扣除項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契稅;
(2)、開發土地的成本;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不允許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一)項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不能加計扣除。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
魯地稅發[2004]33號)第十九條(四)項規定,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五)項1款規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不得加計扣除,也不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不能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四)項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包括后期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后予以確認。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各種形式的返還款,地方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返還款不允許扣除,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以上詳細介紹了商業地產成本能加計扣除嗎,也介紹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作為一名房地產企業的稅務會計,一定要明白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是可以加計扣除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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