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消雙方約定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進行結算,產生的貼現息費用由購買方承擔。貼現息費用是否可認定為增值稅價外費用?貼現息可否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貨物名稱是否可以開成承兌匯票貼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全、滯納全、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全、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俏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因此,貴公司通過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進行結算,憑票向銀行申請貼現,并根據銀行收取的貼息向購買方收取同等金額的利息補償收入,屬于價外費用口上述價外費用既可以與梢售貨物合并開具,也可單獨開具,合并開具時應在不同欄次開具,不論合并或單獨開具均應注明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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