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的依據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計算方法
納稅調增金額=業務招待費賬面列支金額-可稅前扣除金額
可稅前扣除金額=min(收入合計×0.5%, 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額×60%)
收入合計=營業收入合計+視同銷售收入
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根據國家的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申報要扣除項目的時候必須要保證真實、合法,不可以隨意報銷。必須要提供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同時申報企業單位也是需要核實員工在報銷業務招待費提供的資料準確性,依法按照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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