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收入核算依據

2019-04-07 15: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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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收入核算依據是什么?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類的問題,特別是靠出租房屋作為收入的人,那么對于房屋租賃收入核算依據我們怎么去處理呢?會計學堂的小編給你整理一些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收入核算依據

房屋出租時,需要繳納的稅賦項目及稅率如下:1、房產稅:應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產次月起繳納房產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依土地的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營業稅。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比率繳納。5、印花稅: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產經營口的,應于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確定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6、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后的應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稅率均為20%。

房屋租賃收入核算依據

企業出租住房的稅收政策:

企業將房屋等資產(包括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辦公桌椅,文件柜等)對外出租,在計算出租房屋房產稅時,明確“房屋”的概念,正確核算出租房產所對應的租金收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解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房屋的出租所獲得收入,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是需要依據稅法政策進行繳納應繳的稅收。出租的房產,按照房產租金收入乘以年稅率12%,計算繳納房產稅。對于這個問題,不知道會計學堂整理的資料滿足你的需求嗎?如果還是其他需要咨詢歡迎來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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