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金額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的20%,但是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購進時,會計上已不能從購進的價格中區分這兩者的金額是多少。
假如通過一定的途徑從原房地產開發公司掌握了兩項金額數據,但這一數據并不能認為就是整體購進企業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
因此,即使整體購進房地產開發項目再轉讓從政策方面可以加計扣除,但實際操作中仍有難度。

購進在建工程再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加計扣除
一是購進的在建工程價款均是房地產開發成本,加上繼續開發發生的開發成本,計算加計扣除的金額。
二是購進的在建工程價格,理解為由原開發企業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和利潤組成,原企業的期間費、稅金和利潤按政策不是加計扣除的基數,因此以原企業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加上購進后繼續開發發生的成本,計算加計扣除的金額。
這一方法計算加計扣除與整體購進房地產項目再轉讓的加計扣除有同樣的問題:將原開發企業的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作為購進開發公司的對就數據,在邏輯上說不通;開發公司購進在建工程在會計處理中,一般將購進價款作為整體金額,計入開發成本,難以區分原企業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金額和開發成本。
因此按本辦法的思路計算購進在建工程的加計扣除,在實際操作上有困難。
加計扣除的政策是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人進行,盡管政策中沒有說明這一點,但是稅務機關再執行這一政策的時候,還是會考慮只對那些取得了房地產資質開發的企業進行加計扣除的。具體的實施辦法還是要資訊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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