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增值稅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條例中規定的還有很多,這里就不一一羅列啦,如果有同學正好在房地產企業做會計,需要進行房地產企業增值稅扣除,可以先自行查查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詢專業人士,當然可以在線聯系老師或者留言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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