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是怎么回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2013年修正本)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
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所以,如果你公司還開立有其他賬戶的,也需要到稅局備案,是國、地稅都需要備案。
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什么意思?
答:稅務局向銀行提取信息,比對出的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
說白了就是沒有將所有的銀行賬號向稅務局報告或者是銀行操作過錯導致,或者納稅人遺漏報告。
企業開立的銀行賬戶是否都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因此,企業開立的全部銀行賬戶都應在開立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以上就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等相關問題給出解答,若對此還有疑問請咨詢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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