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開票為什么要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第六條“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
對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按照《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及征收率如下:
建筑安裝業:1%”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代開建筑安裝發票時,要征收1%的個人所得稅。
這里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員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而是按照個體工商戶來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異地建筑業征收1%的個人所得稅以后,項目部員工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異地施工的公司在工程施工地開具發票時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如何做賬?
答:如果屬于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企業所得稅作分錄。
提取時:
借: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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