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屬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如果同時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4%減半征收增值稅。如果不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則不應按照4%減半征收增值稅,而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如何繳納?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東北地區2004年7月1日起、華中六省市按照實行擴大抵扣范圍的時間2007年7月1日)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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