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抵扣以前年度多繳
答:多交的算預交稅,可以抵減以前年度所得稅

以前年度未取得外部憑證而未扣除支出
28號公告首次提出對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而在該年度未能扣除相應支出的,可以憑以后年度取得的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提供可以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在五年內追補扣除相應支出(被稅務機關后續核查發現的情形除外)。此前,國稅總局曾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準予企業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對其發現的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或少扣的支出予以追補至項目發生年度扣除,且追補確認期限也是不得超過五年。另外,28號公告對追補扣除,并未提及具體的扣除程序,如企業是否要做專項申報及說明,企業因此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抵扣問題,以及虧損企業追補扣除支出或盈利企業追補后出現虧損的,應當如何進行納稅處理等。這一系列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明確。
綜合上述,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抵扣以前年度多繳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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