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稅率
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所以,只有購進的農產品用于上述用途的依然可按照13%抵扣進項稅額。抵扣稅額如下:
1.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委托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13%3.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進項稅額=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3%
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按照11%的稅率或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營改增后的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一)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四)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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