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建筑分包取得普通票能否抵扣
營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不僅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加總包方的稅負。
此外,分包范圍內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進項稅抵扣率為16%,高于分包抵扣率11%。營改增后,總包應考慮此類分包價格的確定,雙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進項稅抵扣帶來的稅收紅利。

營改增后建筑的有關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
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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