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和支票的區別有哪些
銀行匯票不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以使用,對于銀行也是無限制的
支票也是不論同城和異地的,對銀行無限制。
二者的差別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銀行;而匯票的付款人則不以銀行為限。
2、支票均為見票即付,而匯票則不限于見票即付。
3、在我國,支票主要分為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轉帳支票是辦理同城轉帳結算的。

支票的使用規定
1、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6、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第一百二十五條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于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14號)“第(一)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欠賬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239條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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