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應該并入當月收入繳個稅嗎?

2019-03-28 14:02 來源:網友分享
1948
除了繳納國家統籌的社會保險,大家還可以進行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補充,也就是商業保險。企業為職工購買這些保險時,補充醫療保險應該并入當月收入繳個稅嗎?看看相關法規如何說吧。

補充醫療保險應該并入當月收入繳個稅嗎?

答:1.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免稅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列明“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此有詳細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案例中的補充醫療保險適用范圍為本公司所有勞動合同制員工,即為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且是一種長期的制度而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免稅規定。

2.補充醫療保險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解釋,對于企業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在計提環節量化到個人名下的,在計提環節并入工資、薪金征稅;對不能量化到個人名下的,在報銷環節并入工資、薪金征稅。

補充醫療保險應該并入當月收入繳個稅嗎?

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醫療保險應該并入當月收入繳個稅嗎?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免稅范圍,要依法繳納個稅,且超出工資總額5%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對此還有疑惑的朋友,咨詢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為你解惑。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