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以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票嗎?
個人不可以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二)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不管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還是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都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人不能申請代開專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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