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2016-11-03 16:0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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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于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情況。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并符合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5%企業所得稅金額。其中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按50%部分換算稅款填入本行。


  2.第2行“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額。


  3.第3行“三、減免地方分享所得稅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金額。


  4.第4行“四、其他專項優惠”:填報第5+6+…27行的金額。


  5.第5行“(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6.第6行“(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財稅〔2009〕34號、財稅〔2009〕105號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無延期停止執行。)


  7.第7行“(三)動漫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8.第8行“(四)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第一條第一款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蘆山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9.第9行“(五)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第一條第三款、《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第一條第三款、《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第一條第三款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汶川地震災區、玉樹受災地區、舟曲災區、蘆山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0.第10行“(六)受災地區的促進就業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第五條第一款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蘆山受災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抵扣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1.第11行“(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0%企業所得稅金額。(財稅〔2010〕65號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無延期停止執行。)


  12.第12行“(八)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布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1〕6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3.第13行“(九)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布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 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4.第14行“(十)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在當年扣減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行填報政策規定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5.第15行“(十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6.第16行“(十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部分。


  17.第17行“(十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8.第18行“(十四)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填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額。


  19.第19行“(十五)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24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5%企業所得稅金額。


  20.第20行“(十六)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填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額。


  21.第21行“(十七)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24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5%企業所得稅金額。


  22.第22行“(十八)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0%企業所得稅金額。


  23.第23行“(十九)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4.第24行“(二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科技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國科發高〔2013〕595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的通知》(國科發火〔2014〕2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0%企業所得稅金額。


  25.第25行“(二十一)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企業”: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6.第26行“(二十二)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0%企業所得稅金額。


  27.第27行“(二十三)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28.第28行“五、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填報納稅人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且同時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等可享受稅率優惠的企業,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15%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本行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整。


  29.第29行“合計”:金額等于第1+2+3+4-28行。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4行=第5+6+…27行。


  2.第29行=第1+2+3+4-28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29行。


  2.第18行=表A107042第41行。


  3.第20行=表A107042第41行。


  4.第29行=表A100000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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