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代收的各項款項增值稅發票怎么開具?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代收的款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的,均作為價外費用,貴公司應當全額向被代理商開具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同時貴公司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代收款項是什么意思?
答:獨立于買賣雙方交易外的第三方代賣方從買方收繳應收款項的有償服務。 在物流領域,通常是指:在合同約定的時限與傭金費率下,第三方物流商(3PL)為發貨方承運、配送貨物的同時,向收貨方收繳款項轉交發貨方的附加值業務。通俗來講,代收貨款就是貨到付款,也就是平時所說的COD,寄件人把貨物交給快遞公司,快遞公司 投遞員在將寄件交給收貨人的同時,收取貨款,然后通過快遞公司返給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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