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積分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答:1、增值稅處理
有關增值稅的處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對企業采取各種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凡商品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或銷售小票上體現的,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采取各種積分贈送貨物方式的情況下,在商品銷售環節,由于銷售商品時銷售發票不能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因此應全額確認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在積分兌換環節,財務、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均要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但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關鍵在于是否將此贈送行為界定為無償贈送,而積分贈送貨物的形式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無償贈送行為,所以無需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
值得說明的是,對消費積分業務,在使用積分兌換商品、購物券或代金券時,不得對返券或贈品再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另外,某些企業采取進店有禮、開業典禮抽獎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購物券或代金券等,與直接銷售貨物行為無關,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我們理解銷售商品時,銷售方式是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確認收入的時點是收取款項或取得銷售憑據的時間,在銷售時按收取的全部貨款確認增值稅收入,計算銷項稅額,只是商品發出時先發一部分,其余部分商品是積分兌換時發出,所以我們認為不屬于無償贈送。
2、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于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銷售積分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我們用個案例分析,以生鮮超市會員積分為案例:
一、會員積分及其兌換規則
1、積分規則:會員消費1元=1積分,100積分=可以抵現1元。
2、積分抵現:按照積分規則,可以抵相應的消費款。在收銀系統設置好,按會員鍵,輸入會員信息操作。
3、積分兌換:特定時間舉辦積分兌換禮品。
4、積分清零:積分每年12月31日清零,不累計,不跨年。
二、賬務處理
1、遞延收益入賬,根據常規積分兌換額再根據歷史兌換比例測算:
借:零售業務收入
銷項稅
貸:遞延收益
2、月末根據本月末積分與上月末積分差異補提或沖減:
積分增加:
借:零售業務收入
銷項稅
貸:遞延收益
積分減少:
借:遞延收益
貸:零售業務收入
銷項稅
3、年終積分清零,遞延收益科目余額為零。
借:遞延收益
貸:零售業務收入
銷項稅
銷售積分的稅務處理如何做?會計學堂的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上文,不但講這個問題,還為大家延伸了財務處理,想要獲取更多的幫助就來會計學堂,答疑老師為你在線助力。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