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失控發票要補稅滯納金罰款嗎?

2019-03-19 15: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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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報銷過程中,財務人員難免會碰到失控發票。失控發票,特指失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計算系統的操作結果,計算機系統既是人編的,又是人操作的。導致失控原因的,甚至有可能是稅務機關、稅務計算機系統的問題。那收到失控發票要補稅滯納金罰款嗎?

收到失控發票要補稅滯納金罰款嗎?

首先明確,失控發票很有可能是“虛開發票”,但可能性再高,也只是“有可能”,定性之事必須依靠證據。假設,開票方如果找不到了,可能是真找不到,也可能某種情況下聯系不上,或者是沒有履行申報義務或繳納義務等,都可能被認為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營改增試點政策》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問題上,給了國家稅務總局非常大的授權: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國家稅務總局。只要稅務總局認為哪種憑證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這是法規的授權,沒有道理可講。

對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是否規定不得抵扣呢?

按《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文)規定:失控發票,暫時不得抵扣,移交稽查處理。如果是稅務機關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則不能用于抵扣。

這構成了稅務對待失控發票的基本規則。但是,如果開票方雖然失控,但其開出的發票,當初是合法申報并繳過稅的呢?一律不讓抵扣就太簡單粗暴了。稅務總局2008一個批復作出了更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明確:如果開票方已經申報并納稅,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一個已繳稅的證明。

這樣,在明白不罰款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基本厘清失控發票在稅上的規則了:

 1、系統認定為失控發票時,暫停抵扣,等待稽查。但沒有規定暫停的時間,納稅人只能等待了。此時要進項轉出,進項轉出是正常的操作,如果下月正常申報納稅,不存在補稅和滯納金的問題。也就是說,實際上只存在“納稅”的問題,不存在“補稅”和“滯納金”的問題。

再強調一下,增值稅沒有“期間”概念,什么時候被認定為失控發票,什么時候作進項轉出。不存在“追溯”的問題。

 2、如果是稅務機關原因導致的失控,或者是因為開票方走逃但走逃前此票已經納稅,則查明之后,可以抵扣。

開票方走逃,一般指沒有履行一定的申報義務和納稅義務,此時,受票方就遭了殃,進項不能抵扣。稅務只要不查出是“系統原因”或者“已經納稅”,就可以不允許抵扣。

所以,納稅人應該關注稅務機關查處的進度。但這個進度對稅務機關而言,的確沒有時限規定。

 3 、最后,在不構成虛開的前提下,開票方走逃,是開票方的責任,受票方只是陪綁。所以,如果開票方最終落網,不論走行政處理渠道還是刑事處理渠道,如果補了稅,則補稅后,受票方也可以抵扣。

收到失控發票要補稅滯納金罰款嗎?

收到失控發票做進項稅額轉出如何做稅務處理?

首先,失控票產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點:

1.未按時報稅;

2.企業走逃;

3.丟失空白專用發票。

對于企業收到發要失控發票做進項稅額轉出,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銷貨方已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

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銷貨方未申報納稅

若銷貨方未報稅或未申報納稅,按照現有政策,購買方取得的失控發票不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123號)規定,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發票失控屬于非正常情況,會計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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