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級撥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企業應于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2、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上交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上級撥入資金的基本內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收到上級企業撥給的用于生產經營使用的資金。
二、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與上級企業之間因購銷和其他業務而發生的債權債務和收付款項等,應在“內部往來”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收到上級企業撥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其凈值入帳;撥入的流動資產,按其實際撥入數入帳。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級企業從本單位收回的撥入資金,貸方核算上級企業實際撥入的資金,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上級企業撥入資金期末數額。
四、本科目的記錄應與上級企業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有關記錄相互一致。
上級撥入資金會計處理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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