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捐贈機器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答:一.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
根據稅法的規定,對于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如果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則由捐贈方給接受捐贈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收方做:
(假設該固定資產為2009年可抵扣進項稅的機器設備):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捐贈機器的企業可以稅前扣除嗎?
要看該項捐贈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1、該社會福利企業協會是個行業組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2、收到的票據不是公益性捐贈票據。
關于公益性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關于捐贈票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因此,無論從是否是公益性社會團體還是使用專用捐贈票據來看,你企業的捐贈支出都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收到捐贈機器的會計分錄怎么做?相信大家已經學會了,但是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同樣是復雜的問題,還需要多多掌握,想要不進行錯誤的處理,會計學堂的老師也可以幫你把關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