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丟了如何掛失
在發現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后,立即向承兌人開票行進行電話掛失及書面掛失 → 向承兌人開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 匯票到期后辦理托收憑證。
1、向開票行書面掛失
所需材料:
(1)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提供,一式兩份)
(2)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書人營業執照、組織部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3)法人授權書
(4)經辦人身份證
2、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準備材料:
(1)公示催告申請書(法院標準版本)。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申請人為個人,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企業: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公司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法院無標準版本)及身份證復印件。
(3)持票證明文件:出票人出具的票據支付證明,上家公司出具的票據轉讓證明。
(4)法院授權委托書。(法院標準版本)
(5)支付受理費用和公告費,到指定柜臺開具發票。
(6)法院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填寫《除權判決書》(日期空白不填),加蓋公章即可。公告期結束后,法院會將《除權判決書》郵寄給申請人。
(7)將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復印一份給到開票行,通知開票行此票已掛失。
(8)在收到《除權判決書》后,將《除權判決書》復印件和公司賬戶信息郵寄或親自送到開票行,開票行將票面金額轉入公司賬戶。

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對于承兌匯票丟了如何掛失,一般情況下在發現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后,立即向承兌人開票行進行電話掛失及書面掛失,然后向承兌人開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上面的法律規定及程序,大家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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