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益的計算和會計處理
一、債務重組損益的會計核算。
1.入帳時間。準則指南規定“債務重組損益應于債務重組日確認和計量”。在債務展期的重組方式中,如果將來應付金額包含或有支出,而或有支出未發生,那么其債務重組收益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包含或有支出的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另一部分是沒有發生的或有支出。第一部分債務重組收益于重組當期確認;對于第二部分收益,財政部在1998年12月28日印發的《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中明確規定“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按債務重組協議規定,或有支出的金額按期(按年、季等)結算,應在結算期滿時,按已確認的屬于本期未發生的或有支出金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2)如果按債務重組協議規定,或有支出的金額待債務結清時一并計算的,應在結清債務時,按未發生的或有支出金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2.入帳價值。下表列示了在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各自債務重組損益的計算(BV為重組日重組債務或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
如果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損失準備,那么上表計算債權人的損失應先沖減損失準備,損失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在g情況下,應按照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債務部分占整項重組債務的比例沖減損失準備。至于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即d、e、g方式下,計提的損失準備如何處理,準則未作專門闡述,可以理解為對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重組債務所計提的損失準備在重組日不予沖減。
3.入帳科目。由于債務重組損益具有偶然性和非經常性,因此將該部分損益計入營業外收支項目: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一債務重組收益”科目;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一債務重組損失”科目。


以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把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分為四種情況。本文將從其分類順序探討。第一種情況是以資產清償債務。對于以資產清償債務情況又分為以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兩種方式。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方式。
以現金清償債務方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對于債務人企業來說,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企業來說,債權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債權人分錄:
借:銀行存款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貸:應收賬款
二、以非現金資產償還。
以非現金清償債務方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五條和第十條規定,對于債務人企業來說,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企業來說,債權人企業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關于上述內容“債務重組損益的計算和會計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樣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聯系,我們竭誠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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