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損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新稅法下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收益作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總額計稅,形成的匯總損失也準予稅前扣除。

匯兌損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匯兌收益,是指用記賬本位幣,按照不同的匯率報告相同數量的外幣而產生的差額。簡單地說,就是公司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在折算成本幣時造成損益。而這部分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影響公司利潤。
1、結匯時(外幣兌換人民幣)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實得數字)
借:財務費用(借貸方得差額,如借方小于貸方,為匯兌損失,用藍字,如借方大于貸方,為匯兌收益,用紅字)
貸:銀行存款(外幣,按照記帳匯率計算人民幣數字)
2、購匯時
借:銀行存款(外幣,按照記帳匯率計算人民幣數字)
借:財務費用(借貸方差額,如借方大于貸方,為匯兌收益,用紅字,如借方小于貸方,為匯兌損失,用藍字)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實際支付數字)
3、每月月末調整匯率時,若月初匯率低于上期匯率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貸:銀行存款(外幣)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匯兌損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一題的法規解讀和看法,此外我們將常見的匯兌損益的賬務處理匯總如下,通過上述分錄我們發現其實匯兌損益都在財務費用核算,根據相關稅法規定損失可以在稅前列支,收入計入收入,不得稅前扣除。如果您有不同的想法歡迎您和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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