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簡易計稅如何確認銷項稅
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建筑企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銷項稅=含稅價÷(1+11%)×11%;
一般納稅人執行簡易計稅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應交增值稅=含稅價÷(1+3%)×3%;
跨區域施工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施工單位一旦選用簡易計稅模式36個月內不能變更。此處36個月不能變更,是指該項目不能變更,其他項目不受影響。另外36個月是指自開工日期36個月內不能變更,超過36個月無論項目完工不完工還是可以變更的。

建筑安裝行業中可以采用簡易征稅辦法的業務介紹:
三種業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甲供材、清包工、老項目。
第一、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內容為清包工,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勞務,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必須選用簡易計稅,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二、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中,承包工程中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施工單位可采用簡易征收,開具3%普通增值稅發票。舉個例子,在總承包承包合同如果,施工單位包工包料,那么必須按照甲方要求開具專用增值稅發票;如果其中鋼材或者商砼材料由甲方提供,那么總承包單位就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模式。
第三、建筑工程中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為簡易計稅。所謂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在2016年4月30日(含)之前辦理下來的,如果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日期,則按照工程合同日期計算。
以上3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稅,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自2016年5月1日,建筑行業營改增后,不少建筑企業反應營改增之后沒有進項抵扣稅負不減反增,由于營改增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存在很多遺留,目前來說逐步走向正規。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建筑企業簡易計稅如何確認銷項稅”的解答,請注意一旦建筑企業選擇簡易方法計算增值稅,那么就不能抵扣進項稅。此外在某個項目核算一旦選擇簡易征收方式就必須36個月內不得變更。若您對建安行業的財稅問題尚有其他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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