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處罰?
答:關于接受虛開普通發票處罰的問題。虛開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開普通發票。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
虛開的取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并沒收財產。

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罰?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205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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