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資產交換計量原則
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一般來說,取得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所放棄資產的對價來確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的價值就是放棄的對價,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應當優先考慮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應當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
賬面價值計量模式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一、 賬面價值計量模式的適用條件
未同時滿足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兩個必備條件時,應當采用賬面價值計量模式。
二、賬面價值計量模式的會計處理原則
1.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匹配的銷項稅額+支付的補價(或-收到的補價)(-換入存貨或特定固定資產對應的進項稅);
2.不確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損益,但要確認換出資產價內稅對應的損益;
3.如果是多項資產的非貨幣性交易,則據上述原理推算出換入資產總的待分配價值后,按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占全部換入資產賬面價值的比例來分配其入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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