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支付代扣代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營改增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16〕36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舉例說明對外支付代扣代繳增值稅
我們分為兩種情況分析計算:
一、合同價款100萬元,為增值稅含稅價,增值稅、所得稅由非居民企業承擔。
應納稅所得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00/(1+6%)=94.34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94.34*10%=9.43萬元
增值稅=100/(1+6%)*6%=5.66萬元
對外支付金額=100-9.43-5.66=84.91萬元
二、常見的合同,約定稅后支付100萬元,增值稅、所得稅由支付方承擔。
那么設合同價款為含稅價X萬元,則X-增值稅-所得稅=100萬元
X-X/(1+6%)*6%- X/(1+6%)*10%=100萬元
X=100*(1+6%)/(1-10%)=117.78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00/(1-10%)=111.11萬元
增值稅=100/(1-10%)*6%=6.67萬元
所得稅=100/(1-10%)*10%=11.11萬元
對外支付金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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