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建筑業確認收入
答:增值稅收入確認的有關規定:
1、營改增36號文件中在關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個人認為,其實以上并不是36號文件新產生的增值稅銷售收入確認條件,而是在未實施營改增之前,針對大型設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確認條件“轉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3、建筑企業銷售收入確認簡單一句話總結:預收原則、先開票原則、約定付款原則。兩個特殊規定:預收原則來源于雙方約定采取預收款方式特殊規定,資金先到位先繳稅。先開票原則是因為以票管稅,對方已抵了,那必須也要先繳稅了。
一個基本規定:合同約定制,這個規定與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三大基本規定并存于我們的稅法各種類型規定中。比如: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個規定就是收付實現制的體現。

營改增對建筑業收入確認的影響
一、建造合同收入的組成
建造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和變更、獎勵、索賠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初始收入
成本管理部門依據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測算確定,如合同總額包含營業稅,應按“價稅分離”原則予以調整測算。
2、變更、索賠收入
成本管理部門依據工程管理部門提供的經施工、設計、監理、業主四方簽字的工程數量變更清單,計算確定變更、索賠收入。對于變更索賠收入,應按照謹慎性原則,針對具體情況確定收入的增加,如:對于鐵路項目I類變更,根據謹慎性原則,在取得上述“四方”簽字后可按變更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調整變更收入;對于鐵路項目II、III類變更,在風險包干總價內,可按上述“四方”簽字金額調整變更收入。否則,超過風險包干總價的部分,暫不調整變更收入。
3、獎勵收入
成本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獎勵文件或批復計算確定獎勵收入。
二、營改增對不同類型合同的收入的影響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對固定造價合同的影響
固定造價合同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其原因是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費用則不能剔除增值稅進項稅額。
2、對成本加成合同的影響
成本加成合同實際營業總收入可能比“營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營改增”后,是以合同總價(營業總收入)為基數扣除實際成本費用中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而實際成本費用中已不包含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成本費用比“營改增”前要少。
以上詳細介紹了營改增建筑業確認收入的規定,也介紹了營改增對建筑業收入確認的影響。作為一名企業的稅務會計,一定要明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繳稅時間是需要根據確認收入的時間來確定的,收入確定的時間是有嚴格規定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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