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否全額稅前扣除
答:一、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收到境外研發費用應該如何入賬?
(1)研發支出是指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屬于成本類會計科目.企業應設置"研發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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