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和手續費稅前扣除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劵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個稅手續費返還的用途
一般應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也可用于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對于這筆返還款的使用,相關文件做出了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文件規定用途并不是強制性的,只是表示“可以用于”。
因此,該筆返還款具體使用方式,企業還是有自主權的,由企業自行決定使用方式。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申請表如何填寫”的分析和解答,其實只要明確前額和扣除標準,其次要規范一下扣除性質,根據我們用途的不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即可,在所得稅匯算時依法扣除即可。如果您有其他關于財稅或者會計實務方面的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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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