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自用商品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處理:
1.購進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屬于“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作進項轉出。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貸記“庫存商品”、貨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購進的商品用于日常辦公,不屬于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情形,不必作進項轉出。借記“管理費用”等,貸記“庫存商品”。
3.購進的商品用于具有商業實質的投資、分配股東或投資者,會計應作收入處理。借記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股利”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成本。
⒋購進的商品用于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投資、無償贈送等方面,會計不作收入,增值稅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等,貸記“庫存商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注:增值稅計稅依據按規定順序確定。
5.如果購進的商品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符合相關條件的,應將原商品一次性抵扣的進項先轉出40%,待第13個月再抵扣。借記“在建工程”、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部分),貸記“庫存商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40%部分)。否則,不必進項轉出。
企業所得稅處理:
1.如果購進商品用于職工福利、用于投資、分配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等方面,因資產權屬發生變化,應視同銷售,應按照被移送商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如果購進的商品用于日常辦公、不動產在建工程,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貨物捐贈災區,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有兩種情況:
1、企業自行捐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由上可見,企業將產品捐給災區和希望小學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捐贈
按照《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不計繳應納稅額。
由上可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以上就是我們總結的關于外購自用商品的稅務處理,其實主要就是增值稅和所得稅,他們對外購自用商品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希望我們上訴可以幫助您深入理解外購自用的增值稅和所得稅處理。若您對其他財稅問題心存疑慮,建議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