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應稅行為以3%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

2017-08-15 15:4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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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稅行為以3%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根據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的規定,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詳情請看下文。

【問題】

哪些應稅行為以3%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

【答案】

可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行為大盤點

根據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的規定,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為銷售額乘以增值稅征收率,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一般納稅人原則上必須采用一般計稅方法,但對于特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目前,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無論是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是提供“營改增”應稅服務,其征收率統一為3%;而對于特定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征收率卻存在6%、5%、4%、3%多個檔次,未能較好的體現稅制的統一、稅負的公平。

多檔征收率并存引發了一定的質疑。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兩份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將現行規定中凡涉及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考慮到上述兩個調整文件內容較為簡單,且采取“將**文件第**條中的‘……’修改為‘……’”的方式,不方便大家的閱讀和理解,而且目前哪些應稅行為可以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能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沒有一個完整的歸納總結。筆者為此對適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行為、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如何進行會計核算等問題進行了總結歸納,以便大家在工作中作為借鑒之用。

一、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使用

(一)通常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提供“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一律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自行開具普通發票,包括:《**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或《**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也可應對方(一般納稅人)要求,到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取得后可抵扣3%的進項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以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并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計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2、會計核算

(1)借:貨幣資金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增值稅(銷售額×3%)

(2)借:應交增值稅(銷售額×1%)

貸:營業外收入

3、納稅申報表填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銷售額×1%填寫在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舊貨

所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所稱“舊貨”,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銷售使用過的、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及舊貨,可以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適用3%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涉及的類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

(2)“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地區試點以前或者非試點地區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計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會計核算

(1)借:貨幣資金

貸:固定資產清理等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銷售額×3%)

(2)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銷售額×1%)

貸:營業外收入

4、納稅申報表填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主表第5欄“(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其銷售額×3%填寫在主表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其銷售額×1%填寫在主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

(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地區試點以后,非試點地區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17%、13%)計算繳納增值稅,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照適用稅率(17%、13%)計算繳納增值稅,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17%、13%)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征收率3%計稅的行為

以下行為,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征收率3%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可以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無論選擇哪種計稅方法,都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藥品經營企業(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2、“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以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3、“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不含鐵路旅客運輸服務。

4、“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5、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6、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

四、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原4%征收率改為按3%征收率計稅的行為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含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發生以上三種應稅行為的,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之前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對于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應當繳納營業稅。

五、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原6%征收率改為可選擇按3%征收率計稅的銷售貨物行為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自產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產的自來水。

6、自產的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桶裝飲用水不屬于自來水,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發生以上七種應稅行為,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的規定,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才可以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征收率征稅,之前是6%,自2014年7月1日起改為3%。

9、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之前是6%,自2014年7月1日起改為3%,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稅方法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六、5%預征率予以保留

國務院在1994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制定了《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明確規定,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含中外雙方簽定石油合同合作開采陸上)的原油、天然氣,征收率為5%,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田比照此規定執行。由于此項規定是國務院制定,且涉及對外貿易,故本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征收率時未涉及。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一般納稅人,發生本文所述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經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以上是會計學堂對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行為的總結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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