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商標使用費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中國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你公司尚未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如果已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則應全額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未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則無需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以收付實現制確認納稅時點,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防范支付方以提前支付為由規避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義務的行為。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分錄怎么寫?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憑證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代繳稅金 (憑證附稅收通用繳款書和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復印件,原件交對方作為收回款項的依據);
貸:銀行存款。
從支付的管理費用中扣除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憑證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代扣代繳稅金;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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