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生產設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企業出售已使用過的設備,應區分以下情況計算繳納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稅=售價÷(1+3%)×2%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③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出售使用過的生產設備如何寫分錄?
(1)固定資產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計提銷項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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