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2017.4.28
新建標[2016]2號 新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新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號公告)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予以公告,對我區房地產開發企業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開發產品銷售(預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舉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本公告自5月1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的解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發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2號公告),為統一執行口徑,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的規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號公告)第八條對我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問題作出了規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預征率不得低于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稅收調節作用,在充分調查、測算、論證的基礎上,對我區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確定。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時間
我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采取先預征后清算的方式,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據實計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為幫助基層和納稅人及時掌握預征率變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為便于基層和納稅人準確把握公告時間,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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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