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債賬務處理
以股抵債的所得稅處理,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該文件分別明確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對于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需要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第一項條件,即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以股抵債上市公司是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向投資者退還投資的行為,由于雙方存在著關聯關系,因此當債務人以高于或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抵債時,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歧.根據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中第三項規定,即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由于以股抵債后股份注銷改變了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所以應認定為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了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辦法,即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所以,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下債權人只產生債務重組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公告)第四條的規定,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
對于以股抵債過程中債權方或債務方形成的損失,應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進行專項申報.
債權方上市公司以股抵債的會計處理
以股抵債是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進行的一種特殊的債務重組行為.這種情況下的債務重組伴隨的是上市公司股本的減少,即對于債權方上市公司而言,以股抵債,一方面是債務重組,另一方面是股份回購.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等.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債務重組的結果無論是債務重組利得還是債務重組損失,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即記入"營業外收入(支出)"科目.如此做法就為上市公司進行機會主義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間,少數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的債務豁免或捐贈行為操縱利潤變得更為直接和容易.為規避這種行為, 財政部下發《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認為從經濟實質上判斷,這種行為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易,相關利得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企業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采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含交易費用)與股票面值的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低于面值總額的,低于面值總額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企業(公司)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均不應當確認任何利得或損失.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者轉讓之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
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者轉讓之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庫存股轉讓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低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庫存股的確認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符合庫存股的定義,二是庫存股能夠可靠的計量.根據庫存股的定義,庫存股的確認應該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該股票是本公司的股票;
(2)它是已發行的股票;
(3)它是收回后尚未注銷的股票.因此,凡是公司未發行的、持有其他公司的及已收回并注銷的股票都不能確認為庫存股.
庫存股不具備資產的特點,不能夠作為一項資產來反映,只能是股東權益的減項.由于收回的庫存股均應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庫存股可以可靠的計量.
例:一控股股東占用某上市公司1000萬元.2008年12月31日,董事會通過了以股抵債交易方案,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以及資產評估報告最終確定該股份的公允價值為6元/股,并按照這一價格折股160萬股抵償控股股東所欠的債務.已知股票面值為1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00萬元,盈余公積20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萬元.
抵償債務金額為1000萬元,抵債股份所代表凈資產公允價值為6元/股共960萬元,產生債務重組損失為4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回購時
借:庫存股 96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40
貸: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1000.
注銷時
借:股本 16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00
盈余公積 200
未分配利潤 100
貸:庫存股 960

延伸分析:
鑒于實際業務的復雜性,也有可能出現以股抵債債權方產生收益的現象.假設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以及資產評估報告最終確定股份公允價值為12元/股,股票面值為13元,其他條件不變,會計處理如下:
回購時:
借:庫存股 1920
貸: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1000
資本公積--債務重組收益 920
注銷時
借:股本 2080
貸:庫存股 192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60
債轉股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規定,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 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 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第九條規定,以現金清償僨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 間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僨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 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人當期損益.第十一條規定,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 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兩家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A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按轉為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壞賬準備借/
貸: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人
貸:應收賬款
2、B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貸: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貸/借:營業外收人/營業外支出.
會計學堂小編認為?"以股抵債"事實上同時具有三種性質:關聯交易、債務重組與股份注銷.所以,以股抵債賬務處理方法也就需要兼顧三方.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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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