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員工的講課費稅前列支怎么做?

2019-02-25 11:2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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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合法真實的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前提是需要與經營相關,支付給員工的講課費稅前列支怎么做?也要區分是否與經營相關,具體內容會計學堂的小編都為大家羅列在下文,一起來看看吧.

支付給員工的講課費稅前列支怎么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因此,單位員工為本單位講課,單位給員工的講課費屬于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勞動報酬,即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合法憑證為企業的勞動報酬發放表.發票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以上業務不屬于員工的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同時企業也無需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支付給員工的講課費稅前列支怎么做?

發放的講課費等應該怎樣扣除個人所得稅?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財行〔2013〕523號文件,首度規范國家機關培訓費用(包括講課費).該文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執行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稅后標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件的規定,講課費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中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為20%,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需要說明的是,財行〔2013〕523號文件所規定的稅后講課費,是由主辦單位承擔講課人的應納個人所得稅.就本例而言,該專家取得的是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國稅發〔1996〕161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因此,主辦單位應代扣并代付該專家個人所得稅761.90元,即 [(4000-0)×(1-20%)]÷[1-20%×(1-20%)] ×20%.

支付給員工的講課費稅前列支怎么做?上文已經為大家講的很清楚了,小編就不再贅述.更多的關于稅前列支的問題,會計學堂的老師還有很多的獨特見解,想要進一步了解就來會計學堂咨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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