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與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訂金和定金如何區分?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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