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房怎么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金額呢?
答:按規定,對單位或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的金額.其中加計扣除項目的"每年",指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1年.對于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應納土地增值稅計算步驟:
①計算扣除項目金額=原購房發票金額(1+5%N)+轉讓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其中N代表原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的年數;
②計算土地增值額=舊房及建筑物轉讓價款-扣除項目金額;
③計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④根據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
⑤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哪些呢?
答:土地增值稅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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