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和贊助業務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增值稅處理.
(1)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外購的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并規定,應按同類產品或購進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稅.
自產或委托加工、外購貨物捐贈、贊助時,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計繳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同時,可應受助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汶川地震公益性捐贈貨物.
《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不計繳應納稅額.
3、營業稅處理.
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贈送他人應視同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因此,捐贈、贊助資產是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時,不需視同營業稅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其價格由稅務機關依先后次序按納稅人當月、最近時期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確定.不動產捐贈、贊助繳納的營業稅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4、消費稅處理.
《消費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并規定應按照自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即按納稅人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加權平均計算納稅.因此,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捐贈或贊助時,應視同銷售,計繳消費稅.應稅消費品捐贈、贊助繳納的消費稅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5、企業所得稅.
(1)貨物、財產、勞務的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因此,使用貨物、財產、勞務捐贈、贊助的,應視同銷售計繳企業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按照捐贈、贊助資產價值調增收入,按照捐贈、贊助資產賬面價值(即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調增成本.一般說來,貨幣資金、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外購實物、無形資產和服務等捐贈、贊助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捐贈、贊助資產價值基本一致,但由于自產產品毛利率的存在,自產貨物、服務的賬面價值與捐贈、贊助資產價值可能存在差異,由于評估后資產價值可能發生變化,存量實物、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捐贈、贊助資產價值也可能存在差異.

(2)捐贈、贊助支出的扣除.
依照稅法的基本原則,企業的捐贈、贊助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非經營性支出,原則上應當從凈利潤中支付,但是,為鼓勵社會各界力量積極支持賑災扶貧、濟困助殘以及發展科教文衛事業的活動,稅法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稅法所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指間接捐贈,即通過公益性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捐贈,其標志為取得公益性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具的捐贈收據.對企業發生的準予限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必須依照法定限率計算出限額(會計利潤的12%)后扣除或在規定限額內據實扣除.企業進行所得稅申報時,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和超過標準列支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部分,應自行作納稅調增處理.
賬務處理.若不能稅前扣除的捐贈或贊助支出金額不大,可根據重要性原則不作賬務處理,待年末會計決算時一并調整;若金額較大,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度終了,財務部門在會計決算時確認為應交稅金.
會計上捐贈和贊助有什區別?
應該注意的是捐贈所免的是所得稅,對于這些物資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法并沒有規定予以免征.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資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公益性捐贈屬于稅法中的"無償贈送他人"的范圍,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和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贈支出本身并不是與取得經營收入有關的正常、必要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原則上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許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往往會以捐贈、贊助支出名義開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現納稅人濫用國家稅法,導致稅收流失,不利于加強對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的稅收管理.
捐贈和贊助業務的稅務處理怎么做?捐贈和贊助雖然在接受方有一點區別,但是在稅務的處理上區別也不是很明顯,在接受方都可能計入營業外收入,在贈受方都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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