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超期未歸個稅需要繳納嗎?
答: 個人向企業借款是否征稅及怎樣征稅,要根據實際情況并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和處理:
一、個人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個稅收政策作出了特別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
一是明確了納稅人范圍.即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企業員工向企業借款的三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企業員工向任職、受雇企業借款征稅,也只限于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員工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征稅,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為是否征稅并無規定.
二是明確了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目歸屬.根據不同性質企業和不同借款人,分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是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對其他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在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的.
四是對借款行為應當征稅的前提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即所借款項未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
二、借款企業是否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基準利率計算并收取利息,應當作為是否征稅的另一條件:
上述稅收政策雖明確了個人向企業借款超過規定期限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應對其征稅,但在實際業務中,個人向企業借款,有無息和有息借款之分.我認為,凡根據借款協議收取了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利息的,應視同企業經營性借款行為,不應視其為個人所得征稅,反之,則應按所得依法征稅.
如果公司經營需要向法人借款具體怎樣操作?
向企業法人借款,屬公司內部往來賬,可計入其他應付款(公司有與企業法人的往來賬的,可不必另設其他科目,可計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借給公司的錢,做為公司的用途,與設押金子目無關系.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企業法人姓名
庫存現金是指單位為了滿足經營過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現金,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督盤點,可以確定庫存現金的真實存在性和庫存現金管理的有效性,對于評價企業的內控制度將起到積極作用.
個人借款超期未歸個稅需要繳納嗎?如果是股東借款,長期未還又未用于生產經營是要視為分配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不同的情形小編也分別為大家做了詳解,想了解更多關于超期借款的內容,大家還可以直接與學堂的答疑老師在線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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